复印店擅自复印教材侵犯了哪些权利

2016/6/14 0:00:00来源:作者:快印客

    【快印客导读】据悉,今年2月底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城市高校及其周边复印店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材相关著作权人及出版社认为这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上方宝剑”。然而,网上却出现了一些质疑政府部门治理非法复印活动的言论。为了澄清谬误,专家、学者依法解析了大规模复印教材的行为究竟侵犯了哪些权利?

    “我们上大一的时候,最初是在学校的二手书店里买师哥师姐用过的教材,当时不只因为二手书便宜,更重要的是这些书上有师哥师姐上课时划的重点,可是因为数量有限,后来许多同学就把教材给复印了。再后来,校园的复印店就有各年级的教材电子版了,想要什么有什么,大家也就开始用复印教材了。”某财经大学两位大四的学生说道。

    而作者先后走访了北京的多所大专院校,发现现在学生们使用复印教材早已常态化,很多班级干脆由班长牵头统一去复印店购买复印教材。更有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一位教知识产权的教授告诉作者,在上课时发现,自己编写的教材,学生们用的竟然全部是复印教材,于是他直接把这件事当案例讲给了学生。在走访中,作者经过与多位同学聊天,得知其实在他们心里隐约也觉得这种做法不是太好,但因为大家都这样做,所以也就没多想。

    复印教材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那么究竟复印店未经授权擅自为学生提供整本的复印教材,这种行为是否涉及侵犯教材的作者和出版者的著作权呢?复印教材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呢?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说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通常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所谓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而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在传统的媒介形式中,对文字作者来说,以印刷的形式复制和发行作品通常是最普遍的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图书出版。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对图书出版者也规定了专门的保护,就是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因此未经授权擅自复印并销售著作权人已经出版的作品,则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害,同时也构成侵犯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对此,社会上有些人认为复印店又不是出版社,复印和销售复印件的行为不构成对作品的使用;也有人认为复印已经出版的图书是为了提供给学生个人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

    这些想法在索来军看来都是对《著作权法》的误读和误解。“对于个人使用,《著作权法》确实有对著作权人行使权利限制的规定,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个人使用或者合理使用。”他进一步解释说。

    据索来军分析,所谓个人使用通常应理解为,在使用目的上为个人自己使用,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在使用数量上应当是少量的,应控制在自己使用的合理范围;在使用性质上应当不具有公开性,更不能带有商业性。以复印教材来说,如果学生自己使用自己的复印机或者借用他人的复印机对作品少量复印,而且复印的教材仅限于自己使用,应该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但对于公开对外营业的复印店来说,复印教材既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还有偿提供给他人,显然不属于个人使用或者合理使用,无疑构成对著作权人和图书出版社的侵权。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侵权,有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看它是否妨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书店有正式出版的图书供消费者购买,而复印店却擅自复印教材并提供给他人在客观上造成出版社出版的图书销量减少,使得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的应得收益受到损失,显然是对权利人的侵害。

关键词: 复印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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