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纸厂管理人员收16万回扣

2017/8/7 0:00:00来源:快印客作者:快印客

快印客导读】被告人刘某1、洪某、刘某2利用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


鉴于被告人刘某1具有索取贿赂情节,不宜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洪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2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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